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兴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以《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年)》为指导,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兴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区划方案适用范围为《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包括福兴、兴田、宁新街道的行政辖区,以及合水、龙田、叶塘、宁中、永和、刁坊的镇区和部分村庄,总面积约194平方公里;兴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其它镇可参照执行。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本区划方案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道路交通干线两侧4a类功能区的划分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道路用地范围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表1)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2.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总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3.铁路干线两侧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将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表1)以内的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2)4b类区两侧范围内不考虑建筑物楼层隔声。 (3)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以其用地红线执行4b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4)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本区划实施后,新建成的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按上述条款执行。 4.4类功能区用地范围边界线两侧距离划定要求见表1。 表1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三)工业区内声功能区划的规定。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 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 2.规划确定为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区标准。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区标准,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边界外200米以内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3.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表1)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区标准。 4.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其他规定。 1.对于近期规划已经明确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建设用地、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用地的区域(区划方案已划定为3、4类区),但用地现状为村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的非工业用地,暂时执行2类区标准。前述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后,则执行3、4类区标准。 2.对重大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区域用地性质和声环境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可按程序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其所在本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的要求进行管理。机场周围区域指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范围,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 4.未建成的区域在开发建设前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详见表2。 表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法。 本区划方案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对《兴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城区规划区,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本区划方案不划定0类区。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1.1类标准适用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乡村区域中无交通干线经过的远郊村。全市规划区内划分1类声环境功能区名称及范围见表3。 表3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2.2类标准适用区。 除1、3、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均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名称及范围见表4。 表4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3.3类标准适用区。 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范围内的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和以村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的非工业用地,执行2类区标准。 规划区内划分为3类声功能区的共有5个片区,各区名称及范围见表5。 表5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4.4类标准适用区。 4a类为兴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兴宁市粤运汽车站,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兴宁火车站、梅龙高铁兴宁南站、兴宁高铁干线路网及站前综合广场等铁路综合交通枢纽、铁路场站或配套设施,具体名称见表6。 表6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四、本区划方案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负责解释。 五、本区划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兴宁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