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地价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编制完成了兴宁市2021—2022年标定地价,并于2023年1月5日通过了梅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兴宁市2021年标定地价成果 2.兴宁市2021年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3.兴宁市2022年标定地价成果 4.兴宁市2022年标准宗地与标定区域布设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