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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兴市府〔2023〕1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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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22〕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粤府〔2022〕86号文件规定,2022年服满义务兵年限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我市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408元,即按31408元发放,退役军士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即增加2513元)。

  二、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回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地方后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灵活就业。选择自谋职业或选择灵活就业退役军士和退役士兵应向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或灵活就业协议书,由兴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上级文件规定标准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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