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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市府〔2023〕4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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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GS—2023—0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兴宁市支持外贸外资发展和新投产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梅州市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部署,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促进我市外贸外资稳规模、扩市场,加快培育“四上”企业,推动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兴宁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且在兴宁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外贸发展奖

  (一)进出口规模奖。

  2023年起,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企业或新增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给予其当年度内进出口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开拓市场奖。

  1.2023年起,对当年度内参加梅州市级以上商务、贸促部门及其商(协)会组织境内、外线下展览会的企业,展位费按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m²计算)50%且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023年起,对当年度内参加梅州市级以上商务、贸促部门及其商(协)会组织境内、外线上展览会的企业,每家企业每个线上展会按50%且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利用外资奖

  2023年起,对当年度内有实际利用外资的企业(以梅州市商务局统计数据为准),给予实际利用外资(人民币)×1‰的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新投产企业上规奖

  2023年起,对符合首次通过统计部门入库纳统条件的新投产(当年投产即上规)上规企业,入库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升规后次年工业增加值仍保持10%以上增长的企业再给予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材料;本办法所称“元”,均指人民币。

  第七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联合核准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下达和拨付工作。

  第八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加快外贸外资发展奖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的扶持资金需本级财政负担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投产企业上规奖可同时享受梅州市上规奖励措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解读稿链接: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zcjd/content/post_2550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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