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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宁新街道洋里等村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兴市府〔2017〕2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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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拟征收宁新街道洋里等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约2415亩,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省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宁新街道洋里村,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居委,刁坊镇新兴、建兴村,永和镇仁里、长安、蓝排、锦洞、成鹊、林场村,新圩镇新北村,龙田镇鸳塘、五一村,合水镇罗陂、霞洞村,叶塘镇田心、龙坪、上岳、北塘村,新陂镇家庄、茅塘村,径南镇浊水、章印村,黄陂镇中心村,水口镇宋声、布头、博溪、群兴、先锋村(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约2415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鱼塘等(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1.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2.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3.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青苗,一律不列入征地补偿范围。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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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宁新街道洋里等村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兴市府〔2017〕29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04

  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拟征收宁新街道洋里等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约2415亩,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省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宁新街道洋里村,兴田街道西郊社区居委,刁坊镇新兴、建兴村,永和镇仁里、长安、蓝排、锦洞、成鹊、林场村,新圩镇新北村,龙田镇鸳塘、五一村,合水镇罗陂、霞洞村,叶塘镇田心、龙坪、上岳、北塘村,新陂镇家庄、茅塘村,径南镇浊水、章印村,黄陂镇中心村,水口镇宋声、布头、博溪、群兴、先锋村(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约2415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鱼塘等(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1.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2.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3.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青苗,一律不列入征地补偿范围。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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