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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博溪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3〕3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7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水口镇博溪村、布头村、群兴村、松陂村、先锋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水口镇博溪村东坑二、东坑三、刘屋角一、刘屋角二、刘屋角三、刘屋角四、刘屋角五、天井湖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博溪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布头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布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群兴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松陂村第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三、第四、第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257.8350亩,其中农用地257.8350亩(水田177.3030亩,水浇地2.6925亩,旱地0.0090亩,园地0.0225亩,林地29.1105亩,草地5.2065亩,养殖水面29.6205亩,其他农用地13.8705亩);村民住宅1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3万元/亩、水浇地5.3万元/亩、旱地5.3万元/亩、园地5.3万元/亩、林地1.59万元/亩、草地5.3万元/亩、养殖水面5.3万元/亩、其他农用地5.3万元/亩。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3016-B23021).pdf

  附件2: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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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博溪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兴市府〔2023〕3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水口镇博溪村、布头村、群兴村、松陂村、先锋村(以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水口镇博溪村东坑二、东坑三、刘屋角一、刘屋角二、刘屋角三、刘屋角四、刘屋角五、天井湖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博溪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布头村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布头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群兴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松陂村第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先锋村第三、第四、第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土地共257.8350亩,其中农用地257.8350亩(水田177.3030亩,水浇地2.6925亩,旱地0.0090亩,园地0.0225亩,林地29.1105亩,草地5.2065亩,养殖水面29.6205亩,其他农用地13.8705亩);村民住宅1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水口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3万元/亩、水浇地5.3万元/亩、旱地5.3万元/亩、园地5.3万元/亩、林地1.59万元/亩、草地5.3万元/亩、养殖水面5.3万元/亩、其他农用地5.3万元/亩。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障安置:给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征地社会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办理(详见附件2)。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秀塘围,联系电话:32386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3016-B23021).pdf

  附件2:关于兴宁市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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