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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植物清理工作的通告

兴市府〔2024〕2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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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防范架空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植物清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区域),即1—10千伏线路5米范围、35—110千伏线路10米范围、154—330千伏线路15米范围、500千伏线路20米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电力企业每年将组织对所属产权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林、竹子等高杆植物依法进行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电力用户(含小水电站、企业、个人等用户)每年应配合做好穿越林区所属产权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对辖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植物清理工作、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各镇(街道)、各单位应及时纠正,坚决遏制输配电设施引发的森林火灾。

  四、因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高杆植物或故意阻挠供电企业清理高杆植物障碍,电力用户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人(畜)触电伤亡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种植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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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植物清理工作的通告
兴市府〔2024〕2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9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防范架空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供用电条例》《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植物清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区域),即1—10千伏线路5米范围、35—110千伏线路10米范围、154—330千伏线路15米范围、500千伏线路20米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电力企业每年将组织对所属产权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林、竹子等高杆植物依法进行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电力用户(含小水电站、企业、个人等用户)每年应配合做好穿越林区所属产权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对辖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高杆植物清理工作、隐患治理不到位的,各镇(街道)、各单位应及时纠正,坚决遏制输配电设施引发的森林火灾。

  四、因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规种植高杆植物或故意阻挠供电企业清理高杆植物障碍,电力用户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人(畜)触电伤亡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种植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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