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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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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3〕49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37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2年冬季城镇退伍、复员士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按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农村退伍、复员士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按我市2011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补助。

(一)城镇退伍、复员士官每人21618元;

(二)农村退伍、复员士官每人8447元;

(三)城镇和农村入伍的复员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补助,即城镇标准按1802元、农村标准按704元补给。

二、城镇退伍、复员士官应向市退伍办(设在市民政局)提出实行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市退伍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民政局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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