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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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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2〕31号


关于印发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兴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梅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市有关部门配合本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方案。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2 地震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补充其他有关方面的领导,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财务管理组、震情监视组、震害评估组、救灾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通讯组、生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电力工程抢险组、水利工程抢险组、宣传报道组、生产自救组等1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和所制定的应急实施方案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口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市府办副主任、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广东电信兴宁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兴宁供电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等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

3)协调兴宁人武部和武警兴宁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视需要请求省政府、梅州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2)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14个应急工作组的工作;

3)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4)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新闻宣传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应急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1)财务管理组。

组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成员:市民政局负责人;

负责筹集、管理抗震救灾经费。

2)震情监视组。

组长:市科技局负责人;

成员: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负责传达通报和监视震情。

3)震害评估组

组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人

成员: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市农业局负责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人、市统计局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兴宁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震害评估。

4)救灾抢险组。

组长:兴宁人武部负责人;

成员:武警兴宁中队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负责寻找和营救伤员工作。

5)医疗卫生组。

组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成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负责救治伤员,灾区防疫工作。

6)治安保卫组。

组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

负责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

7)通讯组。

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成员:中国电信兴宁分公司负责人、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负责人、中国联通兴宁分公司负责人;

负责灾区通信设施抢修,保证通信畅通。

8)生活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市粮食局负责人;

负责安置受灾群众。

9)物资供应组。

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

成员:市民政局负责人、市粮食局负责人;

负责物资供应和发放。

10)交通运输组。

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成员:市公路局负责人、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人;

负责修复损毁的交通线,组织物资运输工作。

11)电力工程抢险组。

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成员:广东电网公司兴宁供电局负责人;

负责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

12)水利工程抢险组。

组长:市水务局负责人;

成员: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

组织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巨大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用水。

13)宣传报道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情况。

14)生产自救组。

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人;

成员:市农业局负责人、市教育局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市气象局负责人;

组织灾区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3 临震应急反应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梅州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在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反应: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措施;

4)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省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4.2.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梅州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4.3震情灾情报送和发布

4.3.1震情速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M3.5级地震,省地震监测中心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市地震办公室接到省地震局测定的地震参数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2灾情速报

发生M5.0级地震后,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收集灾害损失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人民政府、梅州市地震局、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4.3.3震情灾情公告

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4指挥和协调

4.4.1Ⅰ级、Ⅱ级响应

1)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灾区地震救援工作;及时了解灾情、震情,并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兴宁人武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为国家、省和梅州市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协调兴宁人武部和兴宁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市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4.2响应

1)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迅速了解灾情、震情,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兴宁人武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紧急抗震救灾会议,讨论布置以下事项:

①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

②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救灾工作;

③发出救灾号令,组织救援队伍;

④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及梅州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和灾情,主动配合梅州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⑤向军事机关请求支援;

⑥市长或副市长赴震区现场指挥,组成赴震区工作组指导应急工作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3)启动级响应后,有关部门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①兴宁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调动部队帮助灾区抢险救灾;

②市公安局协助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扑灭火灾、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

③市科技局派出工作组到灾区了解震情灾情,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地震趋势判断意见;

④ 市卫生局派出医护人员协助灾区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工作;

⑤市民政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民政部门了解灾情和安置灾民的转移工作;

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派出人员录取灾情、救灾等资料,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

⑦市交通运输局派出人员协助灾区交通部门调查公路、桥梁及其他交通设施损坏情况,组织抢修交通要道;

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各通信运营商负责了解灾区所属通讯破坏情况,抢修通讯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畅通;

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兴宁供电局、市水务局和供水、供气部门协助调查供电、供水、供气和水利设施破坏情况及抢修工作;

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派出人员协助调查重要厂矿企业和农村破坏情况,指导震区生产自救工作。

11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理,如交通、通讯确有困难时,则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4)其他各有关部门,执行各自制定的具体应急实施方案,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5)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领导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4.3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了解震情、灾情;

2)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防震办公室和民政局;

3)启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做出应急反应:

①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先遣工作组赴震区现场,监视和了解震情和灾情,协助灾区进行抗震救灾工作;

②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注视震情和灾情,及时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震情和灾情,并提出抢险救灾工作事项的建议;

③视震情和灾情,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落实救援工作;

④通过宣传媒介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

⑤向梅州市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患;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有关情况,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市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梅州市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地震情报速报网;收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信录。

中国移动兴宁分公司、广东电信兴宁分公司做好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时启动预案的准备,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抢险队伍保障

兴宁人武部、武警兴宁中队是兴宁地震抢险队伍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地震、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地震抢险的专业队伍;组建地震社区志愿者队伍,发挥其在地震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6.3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保证地震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地震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公共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广东电网公司兴宁供电局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对被破坏的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用水。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医疗急救网络,组建医疗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根据需要及时赴地震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兴宁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品集散地、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7物资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市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按规定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要设立地震紧急避难场所。兴宁市城区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等空地,建立紧急避难场所,地震时分片分区向紧急避难场所疏散。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办公室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当镇、街道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区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邀请上级地震部门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当市区或镇、街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应急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3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市(县)发生地震造成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市大量人民群众进入我市境内避难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下开展有关应急工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源: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造成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兴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兴市府〔200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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