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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采稀土的通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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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府〔2011〕25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开采稀土的通告

稀土是关系国家安全、高新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关键材料,是发展我国新能源、低碳经济和新兴产业所需要的重要矿产。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巩固去年以来我市整治非法盗采稀土成果,有效地保护稀土资源,维护正常稀土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严禁非法开采稀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稀土矿属于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二、凡在我市辖区内非法开采稀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开采,撤离所有采矿设施。对继续非法开采稀土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矿点予以取缔关闭,并没收采矿设施,做到不留设施、不留厂房、不留人员。造成资源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追究非法出租山地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三、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层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稀土。

凡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应主动退出,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凡在稀土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人民政府和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稀土资源开发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

六、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开采稀土当事人及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的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3238609、12336。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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