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交通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秩序,共建文明、和谐的新兴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整顿、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强化管理参与道路运输的营运客、货汽车,人力三轮车,两、三轮摩托车(下称各类车,车主称从业人员),做到控制总量,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积极发展公共汽车、出租小车、豪华上档次客车。
二、营运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守法文明经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使用统一营运票据,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车辆年票缴费凭证、从业资格证及车辆保险单,以备查验。营运车辆必须在规定的位置悬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车辆号牌和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标志牌。
三、落实“车进站、客归点、站管车”的规定。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车,一律进入由市交通部门指定的客运站场,实行统一排班发车,统一售票结算,统一行车路单,统一投诉电话的管理办法,严禁兜圈拉客和雇请人员拉客。
四、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营运,严禁不按许可线路行驶及不经许可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
五、实行定点上落客。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区规划设立若干个各类车辆临时候客站,实行排队候客、旅客到站乘车制度。禁止各类机动车在城区随处停放以及随意停车上落旅客,严禁妨碍公共交通秩序和损害旅客权益的行为。
六、严禁非法营运行为。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蓝牌车”和“货代客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七、严禁无证驾车,严禁无证无牌车、假牌假证车、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
八、严禁外市、县籍人力三轮车和两、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严禁利用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九、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损坏、破坏、污染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严格遵守核载规定,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十、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免费车辆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逃、拒缴车辆通行费(年票),逾期不缴交,按每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故意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立举报电话:3253183(交通运输局)、3292288(公安交警大队),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
兴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