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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兴市府〔2014〕58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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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兴宁市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镇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镇规划区含被撤并镇原居委会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全市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镇必须健全镇规划区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专职管理队伍,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四条 镇规划区范围农村宅基地建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圩镇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含楼梯间)。已取得有效建设用地证明文件的个人建房应符合镇规划区相关建设规范要求。

第五条 供电、照明、有线电视、通信等线路应当沿路平行布置,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乱拉乱挂。地下管线上面不得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周围建房的,建筑物应按规定退让电力线路边距,以确保安全。按照电压等级:1~10千伏、35~110千伏、154~330千伏、50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与建筑物、构筑物水平距离分别不小于5米、10米、15米、20米。

第六条 镇规划区个人建房报建程序: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受理个人建房报建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建房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房户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建房开工前,建房户应到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放线,并按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建设。

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到镇规划建设管理办申请规划核实,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提出规划核实初步意见,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规划核实凭证。

第十一条 规范店面招牌和户外广告设置,楼顶不得搭建铁皮瓦等构筑物。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巡查、制止。须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现场的秩序维护及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法违章建筑,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的规定,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等,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镇规划建设管理办要加强巡查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制止。

一个镇一年内出现5宗以上未批先建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违法违章建筑举报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公布对违法建设的举报方式,并有专人管理。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详细记录,并及时依法处理。对发生2宗以上举报而未及时有效制止处理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不得以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目的擅自批准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对违反规定的将从严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和国土、住建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 小产权房 行为。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根据不同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免职以及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兴市府〔2012〕35号)与本暂行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兴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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