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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宁市城区部分区域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兴市府〔2014〕71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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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兴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兴宁市城区部分区域和规定时段,对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4年12月25日起,禁止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城区限制通行区域和时间内行驶。

(一)限制通行区域具体范围:由官汕路、文峰一路、人民大道(G205)、兴宁大道西、国防线(S225)、福兴大道(新)、人民大道(G205)、兴将线(X017)、官汕路所包围的区域(注:限制通行区域不包括上述道路,详见附图)。

(二)限制通行时间: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30时至18:00时。

二、限制通行的机动车包括本市籍和外市籍机动车。

取得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摩托车、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公共汽车和工程抢险应急车等机动车不在限制通行范围之内。

三、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在用机动车应当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并领取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违反本通告,在限制行驶时间、限制通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所称的机动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的汽车。本通告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汽油车未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经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六、市政府将根据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适时调整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特此通告。

附件:兴宁市城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示意图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

兴宁市城区限制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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