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扶持拟上市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兴宁市扶持拟上市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拟上市企业发展,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且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的企业,包含其同一出资人所实际控股的企业; (二)所有者权益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在近三年稳定增长,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低于l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四)计划3~6年内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的确认及相关要求 (一)符合拟上市企业基本条件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严格论证、核实,确实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市委常委扩大会审议同意,由市政府发文确认。 (二)被确认的拟上市企业要制订好上市工作计划,并确定专人负责上市工作。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根据上市的规范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选择好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争取早日上市。 (三)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辅导、辅导验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的上市申请等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报送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 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包括合并收购)过程中,因评估增值部分,所涉及的各税款按规定征收,其中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以专项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企业。个人股东分红转为股本金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财政以专项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企业。 2. 拟上市企业经市政府确认后,在确认当年开始享受扶持政策,扶持期限为六年,分为哺育期和培植期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三年。市财政以拟上市企业每一阶段前三年平均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对该企业当年征收超过基数的税收中本级财政收入部分,以专项扶持资金的方式支持该企业发展,办法如下: (1)如果企业六年内在国内主板、创业板或海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哺育期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将作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由企业无偿使用;培植期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在企业上市后三年内由企业全额归还市财政。 (2)拟上市企业在争取上市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在六年扶持期内无法上市或企业自动退出上市进程的,市政府有权取消其拟上市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扶持政策。企业被取消拟上市企业资格后,应将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全部(含哺育期和培植期)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全额归还市财政。归还期限为被市政府取消上市资格时,拟上市企业已享受政府扶持的相应年限。对原按照兴市府〔2009〕93号文件规定已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按原规定执行。 3. 拟上市企业现已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在企业上市前可继续享受。 (二)其他扶持政策。 1.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承担统筹、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职责,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 2. 拟上市企业符合评定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科技部门列入重点推荐对象。 3. 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 4. 拟上市企业内部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基金会,市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涉及的国有、集体股份,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5. 对拟上市企业发展中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6. 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探索发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多渠道筹集企业发展资金。 7. 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程序有关经济审计中发现的历史问题,市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历史实际情况作妥善处理;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按 特事特办 的原则予以及时解决。 四、政策的兑现和操作程序 (一)每年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奖励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二)规费减免由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予以减免。 (三)一次性给予成功上市的企业100万元奖励。 五、附则 (一)企业收购上市(借壳、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由外地迁回本市的,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扶持拟上市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兴市府〔200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