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和驻兴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拓宽安置渠道,细化安置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驻兴各部队要加大与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共同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总结推广以往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创新举措,确保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兴宁市人民武装部 2015年8月5日 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和《梅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组织、人社、编办等有关部门抓好落实。驻兴部队营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职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安置或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七条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在我省和梅州市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团职以上领导干部随军家属,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对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初发放。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兴宁后,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对未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除外)基本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第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社、编办、财政、教育、卫计、民政、工商和质监、驻军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和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共同承办。 第十六条 驻兴各部队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填表造册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和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根据需安置的随军家属和地方安置能力等情况,在4月底前做出安置计划。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组织、人社和编办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于7月底前安置到位。 结合我市随军家属需安置数量较多的实际,2015年全市安置随军家属8名,2016年起每年安置随军家属6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收到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安置对象的职位(岗位),并在1个月内到组织、人社和编办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市组织、人社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条 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前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