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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镇布头等村集体土地的预公告

兴市府〔2015〕44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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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拟征收水口镇布头等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约1100亩,作为我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省征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水口镇布头、博溪村,新陂镇华新、茅塘村,合水镇富和、溪唇村,径南镇官亭村(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地类:拟征收土地约1100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水田、旱地、鱼塘等(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兴宁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方式:1.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2.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办理;3.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五、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青苗,一律不列入征地补偿范围。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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