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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合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猪养殖污染工作的通告(已失效)

兴市府〔2015〕52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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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我市合水水库饮用水质被污染蔓延的趋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合水水库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闭下列禁养区养猪场:合水水库138米正常水位线内水域及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合水水库入库河流上溯5000米河段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200米的陆域(即:黄陂河范围指合水水库入水口上溯到黄陂镇黄石村预兆围的主河道,罗岗河范围指合水水库入水口上溯到罗岗镇徐坑里的主河道,大坪河范围指合水水库入水口上溯到大坪镇上大塘村社前的主河道)。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点)必须在通告之日起六十天内自行关闭、搬迁。

二、整治限养区的养猪场:合水水库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内区域。限养区内的养猪场(点)必须按环保要求达标排放,在通告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达标排放的将强制执行关闭。

三、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搬迁或关闭生猪养殖场(点)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及相关的政策扶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点)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搬迁、关闭的,以及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点)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标排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取缔、关闭。

四、在整治期间,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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