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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 兴宁市人民武装部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兴市府〔2015〕56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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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同意,以兴市府〔2015〕41号文件批转实施。鉴于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同意将《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自2015年8月5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兴宁市人民武装部

2015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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