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武装部政工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同意,以兴市府〔2015〕41号文件批转实施。鉴于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同意将《兴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自2015年8月5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宁市人民政府 兴宁市人民武装部 2015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