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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兴田街道米寨等村集体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兴市府〔2015〕57号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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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梅州市G205国道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643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梅州市G205国道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5〕17号),决定征收兴田街道米寨、洋岗、鹅三、鹅湖村,宁新街道佛岭、洋岭、黄岭、洋里、阳光、大圳、大路、水楼村(居委),宁中镇星民村,新陂镇新元、家庄、福丰、茶塘村,永和镇成鹊、沙坪村属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987.2715亩,作为梅州市G205国道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梅州市G205国道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广东省测绘工程公司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一)兴田街道米寨村属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类89.592亩;(二)兴田街道洋岗村属下水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25.3425亩;(三)兴田街道鹅三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62.2065亩;(四)兴田街道鹅湖村属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类80.9745亩;(五)宁新街道佛岭居委属下水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40.248亩;(六)宁新街道洋岭居委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126.228亩;(七)宁新街道黄岭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67.9875亩;(八)宁新街道洋里村属下水田、旱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36.6855亩;(九)宁新街道阳光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41.5185亩;(十)宁新街道大圳村属下水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2.958亩;(十一)宁新街道大路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86.022亩;(十二)宁新街道水楼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106.1445亩;(十三)宁中镇星民村属下水田、旱地、林地等地类31.629亩;(十四)新陂镇新元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41.739亩;(十五)新陂镇家庄村属下水田、旱地、鱼塘等地类84.9165亩;(十六)新陂镇福丰村属下水田、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地类19.761亩;(十七)新陂镇茶塘村属下水田、旱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33.666亩;(十八)永和镇成鹊村属下水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8.421亩;(十九)永和镇沙坪村属下水田、集体建设用地等地类1.231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宁新、兴田街道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33300元/亩、旱地32519元/亩、鱼塘36255元/亩、园地24400元/亩、林地10800元/亩、其他农用地3164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8000元/亩、未利用地9734元/亩;(二)宁中、新陂、永和镇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29000元/亩、旱地22790元/亩、鱼塘31000元/亩、园地17000元/亩、林地8100元/亩、其他农用地221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12541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2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将土地权利证书原件上交国土资源部门,逾期未上交的待征地补偿完成后予以废止,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青苗,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5年11月20日至2015年12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征地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国土资源部关于梅州市G205国道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643号)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梅州市G205国道兴宁市洋里至茅塘段绕城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5〕17号)征地批复向国土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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