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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意见

兴市府〔2016〕1号

阅读次数:113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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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现就全市河道管理实行 河长制 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 河长制 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市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市实行河道管理 河长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利于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和水质,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确保河道发挥长久效益。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实行 河长制 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管理保护河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 三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3号)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 河长制 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保障我市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 河长制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 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 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护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 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 的工作部署,我市河道管护实行 河长制 ,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市河道管护常态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 河长制 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河道管护责任人。河道管理 河长制 把全市骨干河道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河长 ,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河段长 。详见《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分工表》(附件1)。

(二)明确落实 河长 和 河段长 职责。 河长 和 河段长 的主要职责: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督促建立完善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严格落实 河长 、 河段长 职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查处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强化 河长制 重点工作

(一)正确把握管护与利用关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 蓝线 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加强 河长制 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考核办法》(附件2)、《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3)要求和方法,对各镇(街道)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镇(街道)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经费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市级骨干河道管护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级及镇级以下河道管护经费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将河道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合格的镇(街道)用 以奖代补 的方式给予奖补。

(三)深化管理改革。 河长 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 管养分离 ,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提高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提升管护水平。市水务局要重视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1.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分工表

2.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考核办法

3.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分工表

序号

河道

名称

河道范围

流经

镇(街道)

河长

河段责任市领导

河段长

1

宁江河

合水水库坝脚至梅江河汇合处

合水镇

龙田镇

叶塘镇

新陂镇

兴田街道

宁中镇

坭陂镇

新圩镇

水口镇

福兴街道

谢胜扬

挂点该镇

市领导

合水镇镇长:赖建文

龙田镇镇长:陈自立

叶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万耀明

新陂镇镇长:邓超明

兴田街道办主任:黄志勇

宁中镇镇长:王建平

坭陂镇镇长:陈 云

新圩镇镇长:罗 超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福兴街道办主任:李新强

2

黄陂河

从山子下附近至三子背河段

黄陂镇

黄槐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

市领导

黄陂镇镇长:杨洪亮

黄槐镇镇长:罗卫星

3

瘌里石河

岗背镇五星村及上段部分河段

黄陂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

市领导

黄陂镇镇长:杨洪亮

4

石马河

石马镇附近的上庄段、下庄段、洋门段

石马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石马镇镇长:孙伟权

5

罗岗河

仙赐桥到观金桥段

罗岗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罗岗镇镇长:谢宏彬

序号

河道

名称

河道范围

流经

镇(街道)

河长

河段责任市领导

河段长

6

罗岗河

罗岗河支流大坪河和霞岚河

罗岗镇

大坪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罗岗镇镇长:谢宏彬

大坪镇镇长:陈思忠

7

河泗水河

径南镇境内

径南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径南镇镇长:曾秋勇

8

宋声河

水口镇境内

水口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9

永和河

永和河福岭水库上游段和支流三枫水、兴江水

永和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永和镇镇长:童东平

10

邹洞水河

水口镇境内

水口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11

大村河

新圩镇境内

新圩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新圩镇镇长:罗超

12

朱坑河

叶塘镇境内

叶塘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叶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万耀明

13

信东河

罗浮镇境内

罗浮镇

谢胜扬

挂点该镇市领导

罗浮镇镇长:曾胜

附件2

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我省山区四市中小河流防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水规函〔2014〕114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 三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宁市范围内2015至2020年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河道。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全市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市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 市考核组 ),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河道 河长制 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市考核组依据《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3)对各镇(街道)进行逐条考核、评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对照《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做好迎接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每年12月中旬,市考核组应完成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并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水务局,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八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评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道),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 河段长 未全面履行职责的;

(二)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三)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辖区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河段长 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河段长 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市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护水平。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制订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实行 以奖代补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考核组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镇(街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暂停该镇(街道)下一年度水利项目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

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 镇(街道)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得分

备 注

一、

组织

管理

(200分)

  1. 河段长履职

河段长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40

河段长未全面履行职责,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 管理机构落实

设立或指定管理机构,制度健全,落实专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配备齐全。

40

未设立或指定管理机构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制度不健全扣1-10分;未落实专职人员扣10分,专职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1-10分;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扣10分,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合的设施设备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

  1. 管理单位落实

辖区内河道全部落实管理单位;单位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贯彻执行较好。

60

辖区内河道落实管理单位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1. 管护人员落实

管护人员配备满足河道管理需要,考核机制完善。

60

二、

经费

管理

(250分)

  1. 管理经费落实

管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150

  1. 维修经费执行

工程维修经费、管护经费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100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得分

备 注

三、

空间

管理

(150分)

  1. 河道范围划定

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边界桩设置规范。

30

  1. 河道巡查

河道巡查方案可行, 河段长 及管理单位巡查质量和频次满足要求,巡查记录规范,并定期上报。

40

  1. 水行政管理

依法进行水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涉水行为,涉水案件办理规范、高效。

40

  1. 河道清障

对河道内阻水情况了解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40

四、

资源

管理

(100分)

  1. 保护利用规划

河道线控制利用规划、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齐全,并获得批复。

20

  1. 岸线资源管理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规范,资料齐全。

40

  1. 水土资源管理

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效果良好。

40

五、

河道

监测

(100分)

  1. 工程观测

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30

  1. 河势观测

按规定开展河势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20

  1. 工程隐患探测

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

20

  1. 排污口、水质监测

按计划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断面水质监测。

30

类别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得分

备 注

六、

工程

管理

(200分)

  1. 日常管理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检查、记录齐,标志、标牌设置合理。

30

  1. 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60

  1. 安全管理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0

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此项不得分,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 堤防工程管理

堤防断面完好,害堤动物防治有效。

30

  1. 穿堤建筑物管理

穿堤建筑物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运行状况良好。

30

  1. 环境管理

河道水面无漂物、陆域无垃圾,环境整治美观。

20

评定等次

得分总计

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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