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现就全市河道管理实行 河长制 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 河长制 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市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市实行河道管理 河长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利于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和水质,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确保河道发挥长久效益。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实行 河长制 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管理保护河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 三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3号)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 河长制 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保障我市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 河长制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 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 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护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 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 的工作部署,我市河道管护实行 河长制 ,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市河道管护常态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 河长制 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河道管护责任人。河道管理 河长制 把全市骨干河道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河长 ,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河段长 。详见《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分工表》(附件1)。
(二)明确落实 河长 和 河段长 职责。 河长 和 河段长 的主要职责: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督促建立完善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严格落实 河长 、 河段长 职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查处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强化 河长制 重点工作
(一)正确把握管护与利用关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 蓝线 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加强 河长制 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考核办法》(附件2)、《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3)要求和方法,对各镇(街道)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镇(街道)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经费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市级骨干河道管护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级及镇级以下河道管护经费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将河道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合格的镇(街道)用 以奖代补 的方式给予奖补。
(三)深化管理改革。 河长 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 管养分离 ,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提高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提升管护水平。市水务局要重视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1.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分工表
2.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考核办法
3.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分工表
序号 |
河道 名称 |
河道范围 |
流经 镇(街道) |
河长 |
河段责任市领导 |
河段长 |
1 |
宁江河 |
合水水库坝脚至梅江河汇合处 |
合水镇 龙田镇 叶塘镇 新陂镇 兴田街道 宁中镇 坭陂镇 新圩镇 水口镇 福兴街道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 市领导 |
合水镇镇长:赖建文 龙田镇镇长:陈自立 叶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万耀明 新陂镇镇长:邓超明 兴田街道办主任:黄志勇 坭陂镇镇长:陈 云 新圩镇镇长:罗 超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福兴街道办主任:李新强 |
2 |
从山子下附近至三子背河段 |
黄陂镇 黄槐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 市领导 |
黄陂镇镇长:杨洪亮 黄槐镇镇长:罗卫星 |
|
3 |
瘌里石河 |
岗背镇五星村及上段部分河段 |
黄陂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 市领导 |
黄陂镇镇长:杨洪亮 |
4 |
石马河 |
石马镇附近的上庄段、下庄段、洋门段 |
石马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石马镇镇长:孙伟权 |
5 |
罗岗河 |
仙赐桥到观金桥段 |
罗岗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罗岗镇镇长:谢宏彬 |
序号 |
河道 名称 |
河道范围 |
流经 镇(街道) |
河长 |
河段责任市领导 |
河段长 |
6 |
罗岗河 |
罗岗河支流大坪河和霞岚河 |
罗岗镇 大坪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罗岗镇镇长:谢宏彬 大坪镇镇长:陈思忠 |
7 |
河泗水河 |
径南镇境内 |
径南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径南镇镇长:曾秋勇 |
8 |
宋声河 |
水口镇境内 |
水口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
9 |
永和河 |
永和河福岭水库上游段和支流三枫水、兴江水 |
永和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永和镇镇长:童东平 |
10 |
邹洞水河 |
水口镇境内 |
水口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水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曾发茂 |
11 |
大村河 |
新圩镇境内 |
新圩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新圩镇镇长:罗超 |
12 |
朱坑河 |
叶塘镇境内 |
叶塘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叶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万耀明 |
13 |
信东河 |
罗浮镇境内 |
罗浮镇 |
谢胜扬 |
挂点该镇市领导 |
罗浮镇镇长:曾胜 |
附件2
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态,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我省山区四市中小河流防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水规函〔2014〕114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 三清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宁市范围内2015至2020年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河道。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全市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市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 市考核组 ),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河道 河长制 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市考核组依据《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3)对各镇(街道)进行逐条考核、评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对照《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做好迎接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每年12月中旬,市考核组应完成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并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市水务局,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八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评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道),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 河段长 未全面履行职责的;
(二)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三)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辖区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条 河段长 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河段长 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市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护水平。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制订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实行 以奖代补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考核组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镇(街道),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暂停该镇(街道)下一年度水利项目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兴宁市河道管理 河长制 镇(街道)
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 镇(街道)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得分 |
备 注 |
一、 组织 管理 (200分) |
|
河段长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
40 |
|
河段长未全面履行职责,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
|
设立或指定管理机构,制度健全,落实专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配备齐全。 |
40 |
|
未设立或指定管理机构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制度不健全扣1-10分;未落实专职人员扣10分,专职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1-10分;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扣10分,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合的设施设备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 |
|
|
辖区内河道全部落实管理单位;单位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贯彻执行较好。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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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河道落实管理单位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
|
|
管护人员配备满足河道管理需要,考核机制完善。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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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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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费 管理 (2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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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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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维修经费、管护经费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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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得分 |
备 注 |
|
三、 空间 管理 (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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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边界桩设置规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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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巡查方案可行, 河段长 及管理单位巡查质量和频次满足要求,巡查记录规范,并定期上报。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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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水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涉水行为,涉水案件办理规范、高效。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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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道内阻水情况了解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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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资源 管理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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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线控制利用规划、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齐全,并获得批复。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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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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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规范,资料齐全。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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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效果良好。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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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河道 监测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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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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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开展河势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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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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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断面水质监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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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得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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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 管理 (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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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检查、记录齐,标志、标牌设置合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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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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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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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此项不得分,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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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断面完好,害堤动物防治有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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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堤建筑物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运行状况良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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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面无漂物、陆域无垃圾,环境整治美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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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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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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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