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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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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xingning.gov.cn/xxgk/fggw/szfwj/content/post_829123.html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必要性

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污染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高污染燃料和清洁能源的定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不包括车用燃料。

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一)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二)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严限值。

三、禁燃区的范围和实施时间

兴宁市区建成区及近郊范围内所有区域。2019420日起,按照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9630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在2019630日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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