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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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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一)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

  提出: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解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本次全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对我省的影响主要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我省企业职工五险没有影响。我省从2000年1月起,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项险种的登记、申报、核定、缴纳等征缴程序、模式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执行,也即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保费。

  (二)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

  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14%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解读:2017年7月1日,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到14%,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分类指导,按四类片区设置,片区缴费工资下限为片区各市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片区缴费工资下限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执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按照国家“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要求,维持相关征缴标准政策。

  (三)稳定失业保险费率。

  提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解读: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精神,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执行至2020年。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为0.8%,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一次性领取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不享受浮动费率。

  (四)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提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计算本市可支付月数之前,先剔除一次性预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剔除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根据梅州市可支付月数的具体情况,制定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的政策,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可支付月数较多时,可适当提高降低的幅度。

  (五)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提出: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部署要求,自2016年起我省各市进一步改革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逐步实施了新的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了约46%,比全国平均低约50%。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等情况,我省将分三类地区实施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在各市现行费率政策的基础上,我市下调30%,从2019年1月起实施至2020年12月底。在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间,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再降低约30%。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六)降低残保金征缴标准。

  提出: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解读: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2017年度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相关部门将指导各地抓好政策落实。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七)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化水平。

  提出: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市内市外劳动力资源,继续实施“春暖梅州”等系列公共就业活动,全市每年组织60场以上的招聘活动,其中“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20场以上,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通过组织省内招聘活动和省际、市际劳务对接活动,为招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面对面的供求匹配平台。支持外省(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充分发挥劳务工作站“娘家人”的作用和优势,密切加强与务工人员的沟通联系,做好跟踪服务工作,促进外省、市务工人员在我市稳定就业。

  (八)加大农村劳动力开发力度。

  提出: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社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元的补助。

  解读:通过制定劳动力开发计划、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等形式,明确一定时期内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数量目标和补助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具体承接有关工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推荐劳动力参与到政府或有关单位组织的劳务输出活动,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期限的,补助标准在4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800元/人。

  (九)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

  提出: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新兴产业和科技公司,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量和质量,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放宽港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本土市场。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由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解读:从三方面着手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一是打造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采用“政府搭台、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是建成业务范围全涵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提出: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放管服与严管束相结合,公办和社会力量办人力资源机构相辅相成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由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

  解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严厉惩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十一)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

  提出: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解读:重点用工企业对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有重要影响。文件明确,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主要工作包括开展人力资源需求摸查、对重点企业分类建档立库、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有利于及时了解重点用工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和变化情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统筹协调相关劳动力资源,及时为企业缓解用工困难。

  (十二)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专项供需对接。

  提出: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解读:组织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目的是帮助重点用工企业缓解用工困难,促进劳动者批量就业。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重点用工企业的用工规模、用工地点、招工条件等因素,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文件提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满足相应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通过实施资金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开展用工招聘服务。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十三)延长社保补贴期限鼓励吸纳就业。

  提出: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

  解读: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原已享受过此项政策的补贴对象,不可申请额外享受一年;仍处于政策享受期限内的补贴对象,补贴期限延长至2年。

  (十四)支持小微企业带动更多就业。

  提出:(1)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2)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有关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解读:(1)本条政策通过补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微企业用工成本。小微企业首次申请此项补贴时,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含4年)。

  (2)家政服务业是吸纳就业的重要行业。文件明确,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险的50%给予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的组织形式向员工制“转型升级”,提升家政服务效能。

  (十五)鼓励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提出: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有关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和奖补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解读:脱贫攻坚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力军。政策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吸纳扶贫对象就业给予补贴,既可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也促进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通过劳动早日脱贫增收。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六)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

  提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我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

  解读:本措施是落实国家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具体措施。我市以2018年末基金累积结余数为基数,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数的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的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根据基金滚存结余额、年度基金支出以及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出需求自行确定。

  (十七)加大创业融资支持。

  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

  解读: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财社〔2015〕87号),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创业担保基金和贴息所需资金目前仍按《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规定执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程序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工作指南〉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6〕245号)执行。

  (十八)提高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和范围。

  提出: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登记注册3年内,可向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所属地人社部门申请10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解读: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可享受政策的对象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生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

  (十九)支持返乡下乡创业。

  提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客家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200人次,对符合条件的客家菜师傅及其创办的相关经营主体,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初创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

  解读: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均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年4000-6000元的租金补贴(最长3年)、以及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二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提出: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镇(街)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

  解读:以国家级示范园区的标准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搭建双创载体、优化双创生态、创新人才引领,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高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全周期、全要素、高效精准的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面向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服务载体建设,为到乡村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项目展示对接等服务,改善乡村创业环境。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将由地级以上市按照每个基地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二十一)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

  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解读:基层是高校毕业生锻炼能力、提升自我的广阔舞台,本条政策扶持对象是到基层就业(服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其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的到基层就业补贴。为引导更多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流动,政策特别明确,对到粤东西北地区服务、就业的,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至5000元。

  (二十二)三支一扶“扩量提标”。

  提出: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解读:“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增加到每年20人以上,生活补贴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服务的引导支持力度。

  (二十三)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提出: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

  解读: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四)扩大大学生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提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

  解读:此条政策进一步优化了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组织形式,将培训时间范围放宽,由高校学生结合情况自主选择,让有培训意愿的学生能更早参加培训,进一步提升就业竞争力。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和补贴标准的实施目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申请材料及申办程序以《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4〕447号)为准。如属全日制在校生的,增加提供学生证及书面承诺。

  (二十五)鼓励投身创业创新。

  提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解读:此条主要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强调孵化载体要重点做好服务支持,协助其申请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

  (二十六)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

  提出:市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2场以上。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是专门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搭建的双向选择平台,通过为企业和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中对接洽谈机会,降低招工找工成本。同时,积极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作用,近距离提供服务。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二十七)加强培训规划和引导。

  提出: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落实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2000人次以上。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核发程序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我省现行的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在鼓励和支持各类劳动力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脱节、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本规定从四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劳动力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是明确培训目的和方向为支持经济转型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强调计划管理,我市人社部门根据当年度资金安排情况,紧密围绕服务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在全面开展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调查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年度劳动力技能补贴计划。通过计划管理,提升培训工种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度,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三是明确培训目标和任务,即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全市每年争取培训补贴2000人次以上。四是明确补贴范围。劳动者取得技能补贴计划内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相关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均可按规定提出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二十八)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提出: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解读:我市人社部门将根据梅州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补贴标准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省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最高提高30%,激励劳动者适应企业需求,提升技术技能。

  (二十九)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

  提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

  解读:文件放宽了现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即原政策要求参保3年以上方可申领补贴,现调整为1年以上即可。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和核发程序按《转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人社〔2017〕96号)执行。

  (三十)发挥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推动技能培训作用。

  提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

  解读:一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二是支持校企“零距离”融合。当前学校联合企业开展社会培训所得收入的用途缺乏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培训工作的开展。文件明确此项规定,旨在明确相关收入可用范围,为学校使用职业培训收入投入教育再生产提供依据,调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开展社会培训的积极性。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三十一)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

  提出: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后贯彻执行)。

  解读:不属困难企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2015〕54号)精神,继续申请享受稳岗补贴,即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适当提高至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返还数额,即按照困难企业上年末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进行返还。享受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同时享受54号文所规定的稳岗补贴。

  (三十二)支持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

  提出: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解读:此条政策主要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参加在岗培训,将困难职工稳在企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为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文件进一步明确“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

  (三十三)支持失业人员参加短期技能培训。

  提出: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解读:本条政策属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通过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术水平,实现再就业和更加稳定、更高质量就业的措施。其中,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失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可申领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在参加培训的困难企业失业职工中,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十四)鼓励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

  提出: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

  解读:此条政策主要是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困难职工就业,对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的,一律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对人力资源机构在吸纳就业过程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也一并给予补贴。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三十五)就业见习“扩量提标”。

  提出:(1)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

  (3)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解读: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特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的就业扶持措施。文件将就业见习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拓宽,涵盖16-24岁期间还未就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对生活困难的见习者,加大帮扶力度;通过留用补贴,鼓励用人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提高参加见习与正式就业的转换率。

  (三十六)支持新业态就业。

  提出: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解读:当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送餐员等,其中部分人员未与相关平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模式较传统劳动关系有所区别,灵活度较高,一般称为灵活就业。文件明确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社保补贴,鼓励其依托劳动力需求较大的互联网服务平台,自谋职业、自力更生,进一步拓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渠道。

  (三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

  提出: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和补贴管理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解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对象等就业特别困难的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阶段性安置,对吸纳其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最长3年(就业时距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个人社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得到过渡性就业和社会保险保障的机会,落实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托底帮扶。

  (三十八)发挥多层次保障作用。

  提出:(1)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有关困难企业、困难职工认定和临时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后实施)。

  解读:按照《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1〕194号)精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当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即同时为其缴纳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十九)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

  提出: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有利于帮助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和便捷高效的服务,提高其在常住地(就业地)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就业稳定性。


    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兴市府〔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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