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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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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背景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中“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将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及城市近郊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中“兴宁市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12月底前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禁燃区范围由兴宁市人民政府划定”,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兴市府〔2019〕9号)。

    三、相关事项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兴市府〔2019〕9号)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在2019年3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企事业单位的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兴宁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兴市府〔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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