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根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362号)和相关工作部署,特制订《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兴市府〔2019〕21号)。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