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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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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解决我市早期已划拨、出让(含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转让建设用地过程中未明确规划条件造成在土地开发建设、办理用地手续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规范程序、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解决上述问题的实施意见。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我市在80-90年代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大多没有明确约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对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包括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三旧”改造)、开发建设等相关业务造成很大困难。近年来,我省其他一些城市为解决类似历史遗留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关文件。我市由于一直未出台相关文件,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国土、住建办理相关业务需要认定原容积率时非常棘手,把握不准。为破解这一难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我市很有必要出台规范规划条件的文件。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兴宁市中心城区已售商品房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问题的实施意见》(兴市府办〔2016〕10号)只对公布日期2016年9月26日前在建在售的34个问题楼盘确定的基准容积率,对于9月26日以后进行规划和建设的楼盘未有明确,在文件发布至今已有部分合同未约定容积率的用地进行了规划建设,为彻底解决合同未约定容积率的问题,同时也为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必要对2016年9月26日以后新规划建设和至今未进行规划建设的用地基准容积率进行明确。《兴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兴市府〔1999〕1号)自1999年发布至2012年《兴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出台前一直在用,出让时未约定容积率的情况多在这段时间出现,当时土地开发和审批是按照该规定执行的,对还原当时普遍的开发强度有直接的参考作用,按当时的普遍建设规模强度和审批的规划条件和规划方案,最高不超过18层。

  故参照《兴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兴市府〔1999〕1号)确定2016年9月26日以后新规划建设及未动工开发的基准容积率是合理合规的。同时对于2016年9月26日前已开发建设的楼盘依然参照[2016 ]10号文执行,也体现了对同一时期楼盘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和政府的政策善意,企业相对容易接受,对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和社会矛盾有利。

  目前的地类分类表已没有综合用地这个概念,对于历史上出现的综合用地是可商可住可工的,有必要进行明确。


    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实施意见》(兴市府〔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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