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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宁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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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兴市府〔2020〕12号,以下简称《办法》),由兴宁市水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0年5月29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目标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已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村镇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确保我市已建村镇供水工程的供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以及持续发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依据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四、有关章节解读

  (一)关于《办法》第六条第一点“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解读。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  

  (二)关于《办法》第六条第二点“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的解读。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在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地址:兴宁市城区和平路2号,电话0753—3310268)水务局窗口,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关于《办法》第六条第六点“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的解读。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在本公司收费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



  被解读稿:《兴宁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兴市府〔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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