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足球运动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梅州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梅市财教〔2016〕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兴市府办〔2020〕2号)。 二、主要内容 《兴宁市足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共九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足球产业发展资助方式;第五章,申报与审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绩效评价;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 (一)明确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二章分别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二)规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足球发展工作,为梅州创建中国足球特区工作贡献力量,第三章就具体支出范围予以细化和规范。 (三)明确足球产业发展资助方式。足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对同一项目当年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且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明确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材料。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研究决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 (五)强化资金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与市财政局及时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