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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试行)》的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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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修订,特制定《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试行)》(兴市府办〔2020〕1号)。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审核会议专家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解读说明

  1.饮用水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国家对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指依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开展生态保护和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2.城镇建成区

  城镇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城镇建成区及其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17个镇和3个街道办,以及不在城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科研以及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区域范围内的区域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又称"自然禁伐禁猎区",自然保护地等。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保护珍贵的、稀有的动物资源,以及保护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自然环境的生态系统。还包括有特殊意义的文化遗迹等。自然保护区对促进国家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科技文化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国自然保护区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又包括省、市、县三级自然保护区。

  4.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以大面积人工林天然林为主体而建设的公园。天然公园保管有自然景观。森林公园是一个综合体,它具有建筑、疗养、林木经营等多种功能,同时,也是一种以保护为前提利用森林的多种功能为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旅游服务的可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经营管理区域。

  5.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6.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指以水为主体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7.交通要道

  交通要道 即交通运输的主要、重要道路,包括高速路、铁路,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干道等交通重要通道。

  8.文物保护单位

  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统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文物保护单位都是古代科学技术信息的媒体,对于科技史和科学技术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及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9.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10.本方案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即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其他动物品种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3-2009)》相关规定进行折算。

  四、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2月28日公布起实施。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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