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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发布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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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兴市府〔2021〕27号),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兴宁市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不断推进,群众权利观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兴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重点内容说明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主要对适用范围、征收情形、补偿内容、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兴宁市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明确了征收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修改完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主要包含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明确了补偿内容。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及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补助和奖励。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明确了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包括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

  (五)明确了为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本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否则,不予补偿。同时,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六)明确了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四、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单位。

  被征收人: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货币补偿:指房屋征收部门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指房屋征收部门以提供房屋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联系电话:0753-3330986


  被解读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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