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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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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兴市府〔2022〕20号)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2年3月7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明确各级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全面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结合上级工作部署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兴宁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5〕213号)。

  三、工作目标

  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形成覆盖全市、各尽其责、相互联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模式,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全覆盖,建设美丽生态兴宁。

  四、主要职责

  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各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总体要求,确定责任人,对各自网格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日常监管,掌握网格内污染源的基本情况,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网格内群众和污染源生态环境有关知识宣传,对发现的网格内生态环境污染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全程跟踪反馈,实现生态环境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五、具体内容

  污染源监管、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排查、固体废物非法异地倾倒监管、秸秆焚烧管控、农村生态环境综合保护、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级责任;

  (二)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生态环境网格化治理体系;

  (三)提升执法能力,严查违法行为;

  (四)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生态环境体系安全。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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