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市府办〔2022〕7号)由兴宁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2年9月30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握广东省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机遇,主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在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方面的对接合作,充分发挥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组结对帮扶的有利条件,促进我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 二、文件依据 1、中共兴宁市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关于推动医疗器械产业为我市主导产业的工作部署。 2、《“十四五”医疗装备产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0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66号) 4、《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兴市府〔2020〕28号)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相关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扶持范围 点支持发展家用医疗器械、医美类器械、医用耗材等产业。鼓励发展医学影像与先进治疗设备、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植(介)入器械等医疗器械产品。 五、扶持政策 主要包括制造业招商引资奖、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奖、厂房免租奖、产品注册奖、产品创新奖、经营贡献奖、出口鼓励奖、行业标杆奖、人才引育奖、服务平台奖等10条奖励政策和论坛活动、政务服务、金融支持、行业规范等4条配套扶持政策。 六、名词解释 (一)“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即企业在我市实际缴纳本地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项目购地面积。 (三)本措施所称“突破”、“以上”,均包含本数,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四)本措施所称“元”,指人民币,文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七、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兴宁市科工商务局,联系电话:0753-3336382。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