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兴市府〔2022〕34号)由兴宁市林业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2年12月9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效举措,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切实履行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严格管控野外违规用火,普及广大市民对森林防火区的认识,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鉴于我市2017年11月21日发布的《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兴市府〔2017〕28号)于2022年11月21日失效,现结合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制定了本《通告》。 二、文件依据 1.《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2.《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 三、管理对象 兴宁市全体市民。 四、名词解释 森林防火区:本《通告》森林防火区特指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9日起发布,有效期五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0753-3353128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