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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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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兴市府〔2023〕11号)由兴宁市财政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4月17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兴宁市财政局依规拟订了《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二、文件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财政部令第90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

  3.《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粤财资〔2019〕40号)。

  三、管理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资产处置: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二)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三)有偿转让:是指以出售、出让等方式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3263832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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