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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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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兴市府〔2023〕20号)由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6月23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充分调动村“两委”干部积极性,激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农〔2022〕102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1〕103号)、《中共梅州市委关于实施党建赋能工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起草编制《兴宁市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二、创新意义

  当前,同一地区村干部的补贴待遇标准是统一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得好不好与村干部收入之间的关联不大,导致部分村干部抓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不高,经济发展成效不明显。对此,兴宁市改革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主体的收入模式,探索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干部奖励挂钩,充分挖掘和释放乡村振兴的基层组织活力。

  三、奖励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超过10万元且正增长的村,并根据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年度增加和保持情况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奖、绩效奖和一次性奖。从当年度村级集体可分配收益总量和增量中分别提取不超过10%作为基本奖和绩效奖的奖金,并对村级集体经济年可分配总收益首次达到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村集体,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2万元、3万元、5万元作为奖励。在分配时重点向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村长倾斜。

  四、奖励程序

  每年对全市各村开展一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考核评价,结合适用情形综合审定奖励发放资格。奖励流程按照“村级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决议和公示—备案管理”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四议两公开”、镇街审核、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程序进行决策并实施,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提取程序合规、信息公开透明、奖励人员精准。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3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3381841。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激励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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