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宁
36°
高温
兴宁
15:00发布
兴宁
15:00发布
36 °
多云
西南风 1级
空气优 43
相对湿度 45%
高温
今天
多云
26°/37°
周三
阵雨
26°/36°
周四
中雨 / 多云
26°/33°

繁體 丨 手机版 丨 RSS订阅 丨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兴宁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3-03-15
[字体:  ]

  《兴宁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兴市府〔2022〕36号)由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2年12月28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市原执行的《兴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兴市府〔2016〕39号),是2016年12月颁布实施的。施行7年来,国家、省和梅州市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原来的《管理办法》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为确保后续及时落实国家、省和梅州市最新政策,加强本级储备粮管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修订依据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91号)、《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梅市府〔2022〕20号)等,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本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明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农发行、齐昌粮储公司在本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本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调整机制,规定了收储验收确认程序,严格本级储备粮入库管理。规定了本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轮换方式,增加了自主轮换等轮换方式。规定了本级储备粮静态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实施、调整机制,以及轮换入库确认程序,明确静态轮换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2个月。同时,对本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要求,并规范本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

  (三)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本级储备粮的承储方式,明确了本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结合“放管服”改革。补充规定代储企业退出后本级储备粮的处理。细化明确了本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规范本级储备粮质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本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齐昌粮储公司所属粮库、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四)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对本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本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五)第五章:财务和统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严格本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等费用管理,明确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细化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的拨付程序,明确审核材料、拨付相关费用的时限。同时,严格本级储备粮资金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补充规定了本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入库成本的重新核定的要求。

  (六)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本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齐昌粮油储备管理公司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同时明确提供贷款的机构对其发放的本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对行政机关、市农发行、齐昌粮储公司以及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至四十二条)。对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的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6〕39号)同时废止。

  四、涉及主要部门和职责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本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宁市支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本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本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兴宁市齐昌粮油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本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3311938


  政策文件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