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兴市府〔2023〕19号)由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6月19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的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梅州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培育“四上”企业,促进我市农业企业向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兴宁市委、市政府当前的工作部署,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起草编制《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二、创新意义 当前,我市的农业企业大多经营第一产业为主,导致效益不高。对此,兴宁市出台奖励办法,支持农业企业向二三产业转型升级,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推动我市农业发展。 三、奖励条件 在兴宁市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并首次入库纳统的涉农“四上”企业,主要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批发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与个体经营户;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 四、奖励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第一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80%进行奖励,第二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50%进行奖励,第三年参照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30%进行奖励。若企业在第二、第三年度出库,则取消相应年度奖励。 五、奖励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统计局等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申报上来的涉农“四上”企业进行联合核查后,呈市政府审批报市财政局颁发奖金。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七、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3395250。 政策解读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扶持现代农业加工业贸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