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兴市府〔2023〕23号)由兴宁市公安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6月2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18年实施《关于扩大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后简称《通告》)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依照《通告》常态化加强各项“禁燃”工作,有力保障了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城区空气环境质量逐年好转,社会反应良好。为保护我市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降低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宜业宜居环境,结合兴宁城区实际,经征求意见和实地调研,兴宁市公安局认为现执行的《通告》禁燃范围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在《通告》期满后继续延长有效期,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禁燃工作成效。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兴市府〔2023〕38号)。 三、实施时间 本措施为原《通告》的延续,紧燃区域和处罚方式不变。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753—3186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