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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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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兴市府〔2023〕6号)由兴宁市民政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9月14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制度,促进我市社会救助提质增效。

  二、文件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8号)。

  三、管理对象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相关流程

  (一)一般程序流程

  1.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3.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4.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5.开展入户调查;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7.张榜公示3天;

  8.相关材料送市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9.获得临时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个月。

  办理时间:约13—15天。核对通过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张榜公示3天,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紧急程序流程

  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核查情况;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5.救助后公示1年。

  办理时间: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名词解释

  (一)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学龄前教育的学生,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三)一定时期内:原则上规定时限为6个月。

  (四)急难型救助: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矿难、溺水、火灾等意外,突发脑卒中等急病送医救治,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自然年度:自然年度指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为365天。同时公历中设置了闰年,即在2月增加29日一天,由此自然年的天数就是366天。

  六、实施时间

  本工作规定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753—3263791


  解读稿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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