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兴市府〔2023〕27号)由兴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7月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地保护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规制定了《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九)《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管理对象 适用于所有未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等相关许可,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污染治理设施不全和养殖废水直接排放的蛙类养殖场(户)。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蛙类:指牛蛙,虎纹蛙,黑斑蛙等蛙类。 (二)水域滩涂: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已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53—3396779 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蛙类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