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兴市府〔2023〕54号)由兴宁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11月1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梅州市委“奋力在八个方面展现新作为”的工作要求,加快兴宁“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梅州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实施方案》《梅州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规制定了《兴宁市支持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29号) (二)《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3〕51号) (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 三、管理对象 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兴宁市纳统登记,税收征缴在兴宁市税务局的实体经济企业。 四、相关名词解释 (一)“总部企业”指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注册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本级财政贡献量”指企业在我市当年度实际经营产生且在本地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本措施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四)本措施所称“元”,指人民币。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联系电话:0753—3338519 政策原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