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3〕57号)由兴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3年12月29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征收集体土地关系各方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兴宁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管理对象 适用于兴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四、相关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农村村民住宅——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线性工程——是指铁路、公路、石油与燃气管线、渠道、管道、城市综合管网、输电线及索道工程等。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53—3238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