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4〕15号)由兴宁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3月11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开展《兴宁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2019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五)《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三、管理对象 适用于兴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土地的征收补偿。 四、相关名词解释 地上构筑物——通常指不具备、不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53—3238662 政策原文: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szfwj/content/post_2616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