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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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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兴市府办〔2024〕3号)由兴宁市财政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4月1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兴宁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

  三、管理对象

  全市公共资源。

  四、相关名词解释

  公共资源:指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指市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

  坐支: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3—3255896


  政策原文:https://www.xingning.gov.cn/xxgk/fggw/sfbwj/content/post_2626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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