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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发布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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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兴市府办〔2024〕37号)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4月13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科学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我市制定了《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文件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梅市环字〔2022〕46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兴市府办函〔2021〕39号)。

  三、管理对象

  全市规模化以上畜禽养殖场(点)。

  四、相关名词解释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家禽等畜种。

  畜禽养殖户: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本指南指生猪设计出栏>5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牛设计出栏>10头,蛋鸡/鸭/鹅设计存栏>500羽,肉鸡/鸭/鹅设计出栏>2000羽的养殖户其他畜种由地方自行划定标准。

  猪当量:用于计算畜禽氮排泄量的度量单位,存栏1头生猪的年平均氮排泄量为1个猪当量。推荐1个猪当量1年的排泄量为11千克/头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其他畜种由地方自行设定折算系数。

  畜禽粪污: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和污水等的总称。

  畜禽粪肥(简称“粪肥”):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和发酵,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沤肥、沼渣、沼液、肥水和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

  有机肥料:符合NY/T525-2021标准的,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五、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2024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联系电话:0753-3366099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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