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2022-2035年)》(兴市府办〔2024〕45号)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4月30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我市“十四五”时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环办生态〔2024〕4号)文件要求,编制《兴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2022-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实现兴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协同推进。 二、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二)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 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环办生态〔2024〕4号)。 三、规划范围 兴宁市行政管辖区域。 四、相关名词解释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省、市、县三级,由生态环境部发布,对一个城市在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文明制度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目前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最高荣誉,不仅反映了一个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的成就,也彰显着一个地区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实现保护与发展共赢的努力与实践。 五、实施时间 本《规划》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5年12月31日止。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兴宁分局 联系电话:0753-3258725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