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兴市府〔2024〕45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7月2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21年实施《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以来,有力地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较强的协调性、决策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合法、合理,执行状况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文件自颁布实施以来,规范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体现了民生、保障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征求意见和综合评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为现执行的《办法》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在《办法》期满后继续延长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重点内容说明 《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主要对适用范围、征收情形、补偿内容、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文件主要确定的内容有: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征收情形 《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 军事和外交的需要;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实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明确补偿内容 《办法》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五)明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征收市政工程和单位、学校、企业厂房、仓库、祠堂及公共设施等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旧城改建和“旧村庄”改造工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7月4日。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联系电话:0753—3330986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