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兴市府〔2024〕53号)由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拟定,于2024年8月8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我市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36号)及广东省落实工作方案、《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梅州市“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国家、省、梅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扶持对象 兴宁市从事文化旅游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各乡镇(街道)。 四、相关名词解释 1.已达到“四上”标准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企业,指的是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 2.梅州市级政策兴宁本级负担资金的类似项目扶持,指的是《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按照通知要求,非经济社会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90%的比例共同承担。 3.本办法所称“元”,指人民币。 五、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电话:0753-3356869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扶持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