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市府办〔2024〕8号)由兴宁市司法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11月22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近年来,国务院、省和梅州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另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已列入2024年度法治广东考评内容,要求按规定做好本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因此,有必要依照上级要求并结合兴宁市实际,对有关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制定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和识别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从正反两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界定。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其他不具备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和制发数量管理。规定了“严禁无权发文”“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的“三严”措施,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等基本规范和要求。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和监督管理。从规范性文件全过程管理的要求,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即必须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需要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程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方便制定主体操作。 (五)其他。规定了《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市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753—3336032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