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网站支持IPV6  丨     丨   繁體  丨   RSS订阅
兴宁市人民政府
www.xingning.gov.cn
网址支持IPV6 长者助手 无障碍浏览
繁体版 RSS订阅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 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字体:  ]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更好地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问:房屋征收补偿有哪些方式?如何选择?

  答:补偿方式包括三种:

  (一)货币补偿:直接按评估价领取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

  (三)两者结合:部分面积置换、部分领取补偿款。

  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

  问:补偿款包含哪些部分?

  答:补偿共四部分:

  (一) 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住宅和商业用房30元/㎡,企业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搬迁费按评估结果一次性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每月10元/㎡(最低800元/月,2000元/月封顶)。选择产权调换的,时间从补征收房屋交出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3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商铺60元/㎡(需实际经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问:无证房屋能补偿吗?

  答:分三类处理:

  (一)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以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视为报建手续齐全,全额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2012年8月23日期间建造但证件不全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2012年8月23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

  五、产权调换细则

  问:安置房面积如何计算?差价怎么补?

  答: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建筑面积1:1调换:原房100㎡换安置房100㎡,按评估价多退少补。

  (二)超出面积:20㎡内按成本价, 20㎡外按市场价。

  六、困难群众保障

  问:特困户如何补偿?

  答:建筑面积<50㎡且无其他住房的低保户:1人户补30㎡,2人以上补50㎡。现居住人口为1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的,按30㎡进行货币补偿;现居住人口为2人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的,按50㎡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廉租房(人均10-15㎡,租金由被征收人负责)。

  七、奖励政策

  问:有什么奖励办法?

  答: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总值10%的奖励,逾期无奖励。

  八、常见问题

  问:商铺停产停业损失怎么算?

  答:实际经营的商铺按60元/㎡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在产权调换期间被征收铺面的租金损失,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从被征收人移交铺面给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铺面交付之日止。

  问:安置房物业费要交吗?
  答: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免20年物业费(停车费除外)。

  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联系市住建局(电话:0753-3330986)或查看政府官网完整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5日。

  (解读单位: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策解读
关于《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更好地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问:房屋征收补偿有哪些方式?如何选择?

  答:补偿方式包括三种:

  (一)货币补偿:直接按评估价领取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按“1:1”比例置换安置房;

  (三)两者结合:部分面积置换、部分领取补偿款。

  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

  问:补偿款包含哪些部分?

  答:补偿共四部分:

  (一) 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搬迁费:住宅和商业用房30元/㎡,企业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搬迁费按评估结果一次性补助。

  (三)临时安置费:每月10元/㎡(最低800元/月,2000元/月封顶)。选择产权调换的,时间从补征收房屋交出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三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3个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商铺60元/㎡(需实际经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问:无证房屋能补偿吗?

  答:分三类处理:

  (一)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以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视为报建手续齐全,全额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2012年8月23日期间建造但证件不全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2012年8月23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房屋,认定为违建,不予补偿。

  五、产权调换细则

  问:安置房面积如何计算?差价怎么补?

  答: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按建筑面积1:1调换:原房100㎡换安置房100㎡,按评估价多退少补。

  (二)超出面积:20㎡内按成本价, 20㎡外按市场价。

  六、困难群众保障

  问:特困户如何补偿?

  答:建筑面积<50㎡且无其他住房的低保户:1人户补30㎡,2人以上补50㎡。现居住人口为1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的,按30㎡进行货币补偿;现居住人口为2人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的,按50㎡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廉租房(人均10-15㎡,租金由被征收人负责)。

  七、奖励政策

  问:有什么奖励办法?

  答: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总值10%的奖励,逾期无奖励。

  八、常见问题

  问:商铺停产停业损失怎么算?

  答:实际经营的商铺按60元/㎡一次性补偿给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在产权调换期间被征收铺面的租金损失,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从被征收人移交铺面给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铺面交付之日止。

  问:安置房物业费要交吗?
  答: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免20年物业费(停车费除外)。

  温馨提示:如有疑问,可联系市住建局(电话:0753-3330986)或查看政府官网完整文件。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5日。

  (解读单位: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站群导航
  • 党群部门
  • 政府部门
  • 乡镇街道
  • 梅州网站
  •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