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兴市府〔2024〕70号)由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4年12月25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三、适用对象 适用于兴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相关名词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指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被征收人——指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3—3332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