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5〕7号)由兴宁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梅州市、兴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依规制定了《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1号)。 三、目标任务 (一)出台目的。通过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高效、低成本的转贷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贷款到期与续贷之间的资金空窗期问题,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二)目标任务。建立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风险可控的转贷资金管理机制;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良性互动,优化区域金融生态;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活力。 四、主要内容 (一)涉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兴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及房地产、建筑行业企业。 (二)资金规模与来源。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市级转贷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服务费收入、资金利息等。 (三)管理机构。设立“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科工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负责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日常运营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四)使用流程。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 金融机构初审 →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复核 →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 资金划拨 → 资金收回 → 资料归档。 (五)使用要求。单笔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期(每期7天);单笔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5笔;服务费标准为2‰/期,不足一期按一期收取。 五、利企惠民措施 缓解融资压力:为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转贷资金,避免因资金断档导致信用受损。 降低融资成本:服务费远低于市场过桥资金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提升融资效率: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缩短转贷时间。 强化风险防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新出台政策,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七、征求意见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并根据反馈进行了修改完善,确保政策内容科学合理、操作性强。 八、办事指南 申请时间: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转贷资金申请表等。 咨询电话:可联系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0753-3390389)或市科工商务局(0753-3310515)获取具体指引。 九、关键词诠释 应急转贷资金:指由政府设立,专门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到期转贷过程中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专项资金。 服务费:企业使用转贷资金所需支付的费用,按2‰/期收取,用于资金运营和管理。 封闭运作:指资金在专用账户中循环使用,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回收。 十、注意事项 企业申请时需确保材料真实、完整,不得虚报瞒报; 转贷资金不得用于投资、理财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