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25〕7号)由兴宁市科工商务局牵头起草编制,于2025年1月26日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更好地执行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梅州市、兴宁市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依规制定了《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1号)。 三、管理对象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金融类和房地产、建筑行业的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分为九章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应急转贷资金设立的依据,应急转贷资金性质、使用对象和使用原则。 (二)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规定了应急转贷资金的来源由财政性资金、部分服务费、本金孳生的利息和其他资金等组成。 (三)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设立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四)第四章(第十一条):合作金融机构。规定了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五)第五章: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基本流程。 (六)第六章:资金使用要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使用期限、使用额度、费用标准等。 (七)第七章:监督和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转贷资金存放在专用账户,专用账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管理,封闭运作;规定了合作金融机构需确保在转贷资金发放后,在约定时间内办完贷款放款手续,并保证及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规定合作金融机构须确保转贷资金规范运作以及资金安全,严禁利用转贷机制掩盖金融资产风险水平、延缓风险暴露;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转贷资金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规定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八)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联席会议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运行转贷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做好相关决算工作。 (九)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规定《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降低融资成本:通过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帮助中小企业在贷款到期时顺利转贷,避免因资金周转困难而被迫借入高成本过桥资金,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简化审批流程:应急转贷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流程将大幅简化,减少企业的时间和精力消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顾虑,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四)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应急转贷资金政策,确保更多中小企业了解并享受到政策红利。 六、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所称“元”,指人民币。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八、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兴宁市科工商务局 联系电话:0753—3310515 政策原文链接: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